关于对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4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浏览次数:162 发布时间:2025-07-08 10:14 字体大小:

孙好强委员:

您在县政协第十一届第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维护公平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精准指出了当前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关键问题,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关于明确恶意举报法律界定与后果

2024年,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亳市监〔2024〕26号)文件,该文件对于恶意投诉举报有了明确认定:投诉举报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通过“知假买假”,甚至“掉包”“夹带”“造假”等方式索赔理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行为。我局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明确恶意投诉举报者与普通消费者维权的界限。针对以营利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权、故意制造消费纠纷等恶意行为,建立“异常投诉举报”预警机制,对同一主体高频次、重复性投诉举报进行重点研判,避免因恶意投诉举报者恶意索赔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二、关于优化举报处理流程,设立专门机构

一是推行“分级分类”处理机制。对恶意投诉举报者投诉举报案件,优先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矛盾;对证据不足、恶意投诉等情形,依法依规终止调解并做好解释说明。二是提升投诉举报处理效率。依托12315平台大数据分析,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智能筛查、快速分办,切实减轻企业应对负担。三是强化普法宣传。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向企业普及职业打假常见“套路”及应对措施,提升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三、关于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与支持

一是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或“轻罚免罚”,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减少中小企业因无心之失被恶意投诉举报者利用的情况。

二是加强对投诉举报较多问题的关注,开展专项整治,严格把控产品“出厂关”和市场“准入关”。同时,出台针对中小企业的合规性指导意见,引导其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做好自查自纠,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

三是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突出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中小企业主动履行商品质量、公平交易等责任。引导中小企业加强技术防范,如安装监控等,鼓励其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固定涉嫌敲诈勒索的证据,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

四、关于建立多方协同治理机制

我局已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探索建立恶意投诉举报典型案例会商机制,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共享案件信息,分析监管难点,推动形成全链条、跨部门的协同治理格局,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针对涉嫌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主动联合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建立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联合研判和处置机制,相关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形成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有力震慑。

五、关于建立举报人身份验证和责任追究机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要求举报人通过官方渠道提交真实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未提供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但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并且需要向被举报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我局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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