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奖励分表(2023年版)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行政奖励 |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无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经《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委会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城管局党组会研究决定,以市城管局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行政奖励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无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2011年1月26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委会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城管局党组会研究决定,以市城管局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行政奖励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无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委会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城管局党组会研究决定,以市城管局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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