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标准

浏览次数:219 发布时间:2025-01-24 10:18 字体大小: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 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1)企业能组织无法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者在家从事手工编织、来料加工、农产品加工等工作的;(2)农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家乐等能就近就地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的。

就业扶贫基地和居家就业扶贫基地补贴期限为脱贫攻坚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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