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涡阳县凯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涡阳县凯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NH2JX0F,法人代表张传喜。
涡阳县凯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涡阳县凯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涡阳县凯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涡阳县凯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部分砂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涡阳县凯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以及张传喜的个人身份证明;
2. 2024年3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涡阳县凯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正常经营,部分砂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2024年3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涡阳县凯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正常经营,部分砂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涡阳县凯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涡阳县凯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正常经营,部分砂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涡阳县凯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晓军、崔涛、尹辉的身份和资格。
涡阳县凯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涡)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涡阳县凯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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