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城关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审批事项清单、配合事项清单
| 序号 | 省指导目录序号 | 原县级实施部门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备注 | |
| 县级部门 | 乡镇街道 | |||||||
| 1 | 21 | 民政 | 其他权力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 1.《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社会散居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 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县财政局配合做好支付工作。 | 乡镇街道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 |
| 福利机构供养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 ||||||||
|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 ||||||||
|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
| 2 | 22 | 民政 | 其他权力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县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县级相关工作方案,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按照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提交的动态调整花名册核对发放金额,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拨付救助资金;会同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 | 乡镇人民政府是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确认、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政策宣传等工作;按月上报最低生活保障动态调整名册及相关会议记录情况;认真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坚持“应保尽保”,严防“漏保错保”做好辖区内社会救助违规查处工作。 | |
|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第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八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 ||||||||
|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 ||||||||
|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
| 3 | 23 | 民政 | 其他权力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县民政局是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工作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县级相关工作方案,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按照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提交的动态调整花名册核对发放金额,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拨付救助资金;会同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 | 乡镇人民政府是履行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做好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确认、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政策宣传等工作;按月上报特困人员供养动态调整名册及相关会议记录情况;认真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坚持“应保尽保”,严防“漏保错保”做好辖区内社会救助违规查处工作。 | |
|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第三条:开展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 ||||||||
| (二)公平公正。健全低保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确认过程公开透明,确认结果公平公正。 | ||||||||
| (三)动态管理。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确认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 ||||||||
| (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 ||||||||
| 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确认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 ||||||||
|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 ||||||||
|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
| 4 | 24 | 民政 | 其他权力 |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 负责对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后及时予以确认。 | |
|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第四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 ||||||||
|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 ||||||||
|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 ||||||||
|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 ||||||||
|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 ||||||||
|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批。 | ||||||||
|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 ||||||||
|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
| 5 | 104 | 交通运输 | 其他权力 |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 1.《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规范申请材料和步骤。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占用乡道两侧边沟之外的批准。 | 乡镇街道根据申请按照规定对占用乡道两侧边沟进行批准。 | 仅限占用乡道两侧边沟批准 |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
| 6 | 135 | 城管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进行审批。 | 乡镇街道根据申请按照规定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进行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外 |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 ||||||||
|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 ||||||||
|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
| 7 | 136 | 城管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 乡镇街道根据申请按照规定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进行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 |
|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 ||||||||
|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
| 8 | 138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 乡镇街道根据申请,按照规定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进行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及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
|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 ||||||||
|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 ||||||||
| 第六条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 ||||||||
| 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用户,应当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 ||||||||
|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
| 9 | 139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 乡镇街道根据申请按照规定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并加强日常监管。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及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
| 10 | 251 | 文化和旅游 | 其他权力 |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 县文化和旅游局加强业务指导。 | 乡镇街道在收到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申请后,对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 |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
| 11 | 255 | 文化和旅游 | 其他权力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 乡镇街道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加强日常监管。 | |
|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 ||||||||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
| 12 | 286 | 应急管理 | 其他权力 |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加强日常监管,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违法行为,采取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等现场处理措施。 对依法应当给予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的情形,上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现场处理措施 |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
| 13 | 336 | 医保 | 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 乡镇街道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并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 |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规定:乡镇(街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
|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规定: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 | ||||||||
|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
| 14 | 其他权力 |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并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 辖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纠纷时,乡镇(街道)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 |||
| 15 | 其他权力 |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谢家集分局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林业部门提出。林业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林业部门作出补偿决定,财政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 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县级林业部门。 | |||
|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 16 | 其他权力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1.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等工作,对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民政局。 | |||
|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 ||||||||
|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 ||||||||
| 17 | 其他权力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发放等工作。 |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上级有关部门。 | |||
|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 ||||||||
| 2.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该事项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
| 18 | 其他权力 |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员、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
|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 ||||||||
| 19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县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 |||
| 20 | 其他权力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规范救灾资金和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 |||
|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救助补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方式的,应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采取实物救助方式的,要规范采购程序,确保安全卫生、及时高效、公正有序地发放到群众手中。 | ||||||||
| 21 | 其他权力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县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规范执法程序,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等措施,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 |||
|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
| 22 | 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审核相关医疗费用。 | 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实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上报。 | |||
| 2.《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予以认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并标明低收入人口类别(属多种类别的,分别予以标明),同步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推送。 | 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家庭总收入情况和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 | |||||||
|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 | |||||||
|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依申请救助。 | 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 |||||||
| 23 | 其他权力 |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依法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前款规定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
|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 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
| 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落实“四员”工作职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制度。 |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50至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1至399人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宣传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报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 |||||||
| 24 | 其他权力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 谢家集县人武部负责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兵役登记情况,并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 | 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 《征兵工作条例》重新修订 | ||
|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应当保持与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联系,并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 | ||||||||
| 25 | 其他权力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 谢家集公安分局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乡镇(街道)。 |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 |||
|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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