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涡阳县2024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函
县乡村振兴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拟定出台《涡阳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024年5月12日下午下班前通过邮箱反馈至县人社局乡村振兴办公室,无意见也请正式反馈。
联系人:王 洋 7233703 周晓宇 7212351
电子邮箱:2635999727@qq.com
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2日
涡阳县2024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用于安置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等劳动力就业的环境卫生员等服务性、辅助性岗位。
第二条 安置对象范围及要求。安置对象为各镇街辖区内有劳动能力(含弱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并符合以下要求: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2、责任心强,长期在本镇所辖行政村(社区)居住;
3、能胜任所安排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任务;
4、未在其他岗位实现稳定就业的。
第三条 岗位待遇。按实际安排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为每人每月700元。
第四条 岗位劳务协议。镇(街)政府或村委会与聘用人员签订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劳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但此协议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五条 岗位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坚持“谁开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镇街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所使用的公益岗位设岗定责,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工作时间等。为方便工作开展,由村(社区)负责在岗人员的日常工作安排和考勤管理。
村(社区)每周至少点名2次,每月工作不少于8天,按照岗位职责组织开展劳务工作,现场进行考勤,实行绩效管理,每月保底劳动报酬500元,绩效200元,由镇村(社区)制定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奖惩标准,惩戒扣除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500元(如确不服从管理,不能按时完成岗位职责的,可按照程序予以解除劳务协议),奖励后劳动报酬不得高于900元,总额不得高于所在村(社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总额。
第六条 动态机制。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社区)报镇(街)政府研究同意,与其解除劳务协议:
(一)户籍转出本镇(街);
(二)刑事犯罪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虚报冒领、空岗、挂岗、弄虚作假等骗取岗位补贴的;
(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六)已稳定就业且月收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七)整户已享受低保政策;
(八)国办系统内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情形。
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如因自身原因在协议期内不愿继续从事岗位工作的,可按协议约定提前向镇政府提出解除协议申请;如家中有重病、在校学生等情况支出过大和特别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镇(街)、村(社区)核实出具申报说明,经镇(街)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县人社局备案,每户可以安置一人或增加一人。对于75 周岁以上或者轻度残疾人员,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镇(街)、村(社区)核实出具申报说明,经镇(街)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七条 纪律要求。镇(街)村(社区)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遵守工作纪律。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暗访,暗访督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本办法自2024年5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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