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税务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分表(2023年)

浏览次数:208 发布时间:2024-06-05 10:57 字体大小: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5.1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3.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4.税务机关应当在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6.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税务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7.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8.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4.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5.2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的程序核准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

4.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7.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税务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8.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9.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

4.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5.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7.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5.3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3.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4.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5.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6.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7.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税务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8.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9.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税务机关要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跟踪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4.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5.4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3.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4.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内,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6.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税务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7.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8.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企业预缴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其未按规定预缴造成少缴税款的,按规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4.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