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2023年《关于印发涡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涡商字〔2023〕16号)
涡阳县2023年《关于印发涡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涡商字〔2023〕16号)的公示
根据《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2〕288号)等文件要求和县政府工作安排,县商务局牵头拟定《关于印发涡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公开征集无异议。现将《关于印发涡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涡商字〔2023〕16号)进行公布。
关于印发涡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相关企业:
为推进涡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工作,结合《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2〕288号)要求,现将《涡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涡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和《涡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涡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
实施细则
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2〕2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额度
(一)本办法所称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
(二)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专项用于我县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支持内容
(一)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1.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2.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3.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4.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5.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二)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上报省商务厅的《县域商业项目清单》所列项目。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的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账务,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
(三)省级统筹资金支持内容,主要面向跨区域物流、供应链等县域的重点项目。
三、资金补助对象符合的条件
(一)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涡阳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4.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原则应一致;属于同一集团的母子公司,项目申请单位可委托集团内其他公司实施项目。
5.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资金奖补;
6.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二)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资金使用,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
四、支持方式、标准
(一)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二)县商务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书面申请,对在规定的建设期内竣工的项目,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确定的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额为基础,按对应项目补助标准和补助限额要求,组织项目的初步审核,对初审验收合格的向市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项目验收,根据市级主管部门验收意见(验收报告),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项目验收结果和拟拨付资金额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拨付专项资金。
(三)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40%,且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有效投资额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五、专项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局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二)县商务局、县乡村振兴局要加强企业申报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形成长效机制,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县财政局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指导工作。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等行为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支持项目和主体进行资金补助,具体支持金额、支持数量和支付比例根据商务部实际支持金额总量进行调整。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40%,且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有效投资额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七、附则
(十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4年12月31日。
本细则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涡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规范项目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1.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我县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项目。
2.涡阳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负直接责任,制定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参与。
3.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形成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闭环管理;落实“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加强项目管理和项目监督,按要求进行项目的初步审核、上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4.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进行动态管理;协助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5.县乡村振兴局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协助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项目公开
6.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县2023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建设周期为2022年2月至2024年9月底。
三、项目管理
8.按规定要求将涡阳县2023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9.县商务局应动态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进度的,采用约谈、通报等形式督办。可根据需要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管理。
10.县商务局在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要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现“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现项目主体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主体的项目承办资格,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备纳入企业“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项目验收
11.项目建成投用后,县商务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书面申请,组织项目的初步审核,依据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出具初审验收报告,对初审验收不合格的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对初审验收合格的向市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项目验收。县商务根据市级主管部门验收意见(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监督整改落实,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12.对县级初审和市级验收中需整改的项目,在项目整改结束后由实施单位提出整改验收书面申请后由县商务局组织二次审核和二次上报验收,对二次审核或二次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取消该项目的奖补,并按规定调整项目名称或实施主体。
13.县级初审验收报告需如实反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要求和工作建议。
五、附则
1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4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涡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
管理办法
为为规范实施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健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保障项目规范和实施,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原则
1.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负直接责任”的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通过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全面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打牢全县县域商业建设基础。
二、监管主要内容及要求
2.建立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项目、资金管理、自查自纠等监管工作台账,形成闭环管理。
3.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
4.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督查做好项目资产登记、维护保养等;
5.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按月报送信息,按时完成季度、年度工作报告。
6.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有关要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督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7.在监管检查中,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自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附则
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4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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