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及工作计划

浏览次数:113 发布时间:2023-06-08 09:16 字体大小:

附件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

方式

抽查

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污染源日常

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非现场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2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一般

污染源

一般检查事项

3

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特殊

污染源

重点检查事项

4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已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6

 

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7

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8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远程视频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9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实地

核查

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10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11

特殊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特殊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12

环境监()

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环境监(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附件2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对象

抽查基数和比例

抽查

时间段

1

2023年度重点污

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

日常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监管

重点单位

抽查比例100%

2023

全年

2

2023年度一般污

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一般污染源

日常监督检查

一般

污染源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总体抽查比例不超5%

2023

全年

3

2023年度特殊污

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特殊污染源

日常监督检查

特殊

污染源

各地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2023

全年

4

2023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总体抽查比例100%

2023

全年

5

2023年度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三同时

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已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

各地抽查基数和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023

全年

6

2023年度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ODS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各地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100%

2023

全年

7

2023年度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各地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2023

全年

8

2023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机动车排放

检验机构

   市、县100%

20235月至12

9

2023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抽查比例60%

2023

全年

10

2023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抽查比例100%

11

2023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特殊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特殊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特殊核技术

利用单位

市级参与省级组织抽查

12

2023年度环境监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监(检)测机构

、县级按管理需求自定抽查比例。

20237月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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