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及工作计划
附件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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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抽查 方式 |
抽查 主体 |
抽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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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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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污染源日常 监督检查 |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非现场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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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
一般 污染源 |
一般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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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
特殊 污染源 |
重点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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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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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已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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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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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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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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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远程视频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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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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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实地 核查 |
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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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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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殊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特殊 核技术 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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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环境监(检)测 机构监督检查 |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
环境监(检)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附件2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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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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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年度重点污 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污染源 日常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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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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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 重点单位 |
抽查比例100%。 |
2023年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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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3年度一般污 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一般污染源 日常监督检查 |
一般 污染源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总体抽查比例不超过5%。 |
2023年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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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3年度特殊污 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特殊污染源 日常监督检查 |
特殊 污染源 |
各地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
2023年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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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3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总体抽查比例100%。 |
2023年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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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3年度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三同时” 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已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 |
各地抽查基数和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3年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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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3年度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 |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ODS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
各地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100%。 |
2023年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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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3年度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相关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
各地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
2023年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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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3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排放 检验机构 |
市、县100%。 |
2023年5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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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3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
抽查比例60%。 |
2023年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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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3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
抽查比例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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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3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特殊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特殊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
特殊核技术 利用单位 |
市级参与省级组织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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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3年度环境监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监(检)测机构 |
市、县级按管理需求自定抽查比例。 |
2023年7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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