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四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流程
安徽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 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皖 教〔2019〕2号)要求,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各地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杂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各市教育部门汇总报省教育厅审核确定。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 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皖 教〔2019〕2号)要求,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 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 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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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600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