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民政局行政许可责任清单(2022年本)
| 涡阳县民政局行政许可责任清单 | |||||
| 1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件、程序和要求,依法予以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向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公布企业名单,实现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认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许可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许可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相关建设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建设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许可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
| 40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成立登记: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39项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附件1第4项取消“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变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成立登记: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变更: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销登记: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修改章程核准: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成立登记: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变更: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注销登记: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修改章程核准: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1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成立登记: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变更: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销登记: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修改章程核准: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成立登记: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变更: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注销登记: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修改章程核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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