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财政局亳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属各公办幼儿园:
为支持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费〔2016〕9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省级一类示范园(市级特优幼儿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500元、市级一类示范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200元、市级二类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700元、市级三类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500元、其它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300元。各幼儿园在最高限额内,自主确定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并报所属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园幼儿享受由幼儿园提供家长自主选择的教育、生活等服务, 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收取服务性费用或代收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统一收取。
三、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扣除提供实际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基础上,退还预收幼儿家长的部分保教费等。
具体退费方法:按1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1个月保教费;连续不满30日的不计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四、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及时更新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并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学期执行。保育教育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政策。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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