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重修,这几条要关注!事关复议机关、复议范围等问题

浏览次数:250 发布时间:2023-11-30 14:34 字体大小: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该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实,《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早有预期,现行《行政复议法》在1999年正式实施,期间仅进行了两次修改。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复议案件逐年增长,原有的《行政复议法》在“案件管辖体制”、“审理标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无法适应基层群众的普遍诉求,仅就征地拆迁领域而言,诸如“被征收人找不到行政复议机关”,或“一些征收问题根本没有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等问题凸显,本次《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就集中解决了以上问题。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本次修法存在以下几个亮点:

一、行政争议管辖体制进一步优化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原则上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二是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作出相对灵活的制度安排。三是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以前,如果被征收人想要申请行政复议,选择哪个部门往往难以抉择。《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基层群众如果想要申请行政复议,不再需要向上级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只需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且,如果当地司法部门参与到征收中,被征收人对司法局的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或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司法局申请复议。

二、征收案件的复议范围进一步扩大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增加明确下列几种情形: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二是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三是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此前,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机关的赔偿不服,大多只能通过诉讼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一般而言,被征收人要先提起行政确认之诉确认征收部门的征收行为违法后才能请求征地部门进行赔偿,维权过程十分麻烦,本次修法明确将赔偿决定纳入复议范围,极大降低了被征收人的维权成本。
而且,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如果征收机关不依法履行征地协议或者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其他侵权行为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如果新法能够被有效实行,那么对一些处于边缘部分的违规征地行为,通过行政系统的自我监督和纠错,能够有效化解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其他便民事项

一是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四是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五是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四、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

一是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情形作出规定。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四是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
以上就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征收案件的新规定。行政法的立法宗旨就在于限制公权保护私权,总的来说,本次修法切实解决了实务中被征收人面临的诸多问题,对于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功能,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行政复议是一个琐碎的过程,如果被征收人不具备专业知识,建议咨询律师,让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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