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浏览次数:124 发布时间:2023-10-31 10:58 字体大小:

赵冰冰代表:

您在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规范电瓶车充电安全管理的提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210720日印发了《关于亳州市电动车违规充电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通知明确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责任。

一、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亳州市电动车违规充电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三、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规范住宅区域内电瓶车停放和充电,安徽省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265号)。

(一)对居民住宅小区内集中设置的6个及以上充电插座,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充电设施经营者可向当地电网企业申请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电价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充电设施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电网企业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装表条件的,按定比定量的方式计量。经营者要求查询其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量和电费时,电网企业应提供相关数据。物业服务人不得额外向经营者加价收取电费。

(三)为补偿充电设施建设运维成本,经营者可按充电时长或充电实际功耗向用户收取充电综合服务费用(含电费和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四)经营者按充电时长计费的,可按电动自行车充电功率250瓦及以下、251500瓦、500瓦以上分别公示充电综合服务费用包含的充电时长。鼓励经营者在充电综合服务费不变的情况下,延时充电时间,引导居民使用集中充电设施。

(五)为引导经营者加大投资,提高充电设备质量,鼓励居民小区产权人与经营者签署3年以上长期合作协议,稳定经营者投资预期。物业服务人除据实收取电费外,可不收或少收管理费用,对住宅小区入住率50%及以上的,鼓励按每台设备不高于360/年收取管理费用,入住率 50%以下的,鼓励按每台设备不高于180/年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包括日常管理、电网损耗等,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相应分类电价。充电综合服务费用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并实行明码标价。涉及非电网直接供电的,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七)新增电动自行车集中停车区、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应符合民法典关于改变小区共用区域用途的相关规定,符合项目建设标准和安全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车区、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人通过合同约定消防安全以及日常巡检、管护等责任。

(八)发展电动自行车集中式充电设施,是保障人民群众充电安全、平安出行的重要措施,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会同电网企业把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各物业服务人、经营者要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合作,采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充电设备,提供安全可靠的充电服务。目前我县新建小区都规划了非机动车停车位,下一步将会加强对非机动车的车棚建设要求,对于老旧小区建设车棚和充电桩由小区居民和物业协商自治,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下一步我局将组织属地街道(社区)、消防、规划、物业等相关部门对居民进行劝解和法制宣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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