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约谈制度
约谈是督学对督查学校存在问题较多或问题解决不力时采取的直接干预措施,约谈的对象是督查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一、督学对本责任区内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有约谈权。
二、督学通过明查暗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校园巡视、来信来访等途径了解学校存在的问题。
三、督学对学校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电话告知,现场指出,也可以下达问题整改通知书。
四、督学对存在问题的学校,要通过现场查看、师生座谈、电话咨询等方式了解整改情况。
五、限期内仍旧没有解决问题,或解决问题不彻底的,督学要直接约谈学校负责人。
六、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的原因、整改的进度、拖延的理由,要实事求是向督学汇报,不得隐瞒、夸大、缩小;被约谈的单位负责人不得无故推诿、变相应付。督学要视情况提出指导意见,督促被约谈人对能解决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不能解决的,督学要写出调研报告,报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
七、约谈过程要形成约谈纪要,双方签字,报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八、问题解决期限到期时,被约谈单位要用书面形式向责任区督学汇报,督学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
九、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有能力解决而消极懈怠,应付了事或无故不参加约谈,督学可向局党组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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