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督学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素质教育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二、依据各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对学校的内部管理方式、运行机制,按照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要求进行指导检查。
三、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危及学校安全、师生合法权益和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不能协调解决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教育经费拨付、管理和使用效果进行指导检查。
五、对学校课程设置与开设情况进行督查。
六、对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图书仪器配备、功能教室设备、信息技术装备及其使用等进行指导检查。
七、对学校校长(园长)履行职责和教师的培训、聘任、评价、师德建设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八、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现、推广先进经验做法,提高办学水平;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和督导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九、对校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进行指导检查。
十、对学校规范办学、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进行指导检查。
十一、对各级督导后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查。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
皖公网安备 341600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