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依据、条件
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涡阳县统计局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5.《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条
三、执法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统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检查(调查);2.立案;3.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4.审议;5.决定;6.送达;7.执行;8.结案。
四、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向作出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统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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