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餐饮业价格及相关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浏览次数:367 发布时间:2023-07-26 11:46 字体大小:
各餐饮经营者:
   按照国家市场总局《乱收费问题线索汇总》第11项“陕西、广东、上海、甘肃、北京、安徽、四川、新疆、河南---餐饮业收费:餐饮行业商家在未标明、不告知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情况下,收取餐具费、餐位费、茶水费、酱料费等隐性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举一反三的要求,通过调查走访、梳理投诉举报问题线索,我县部分餐饮经营者存在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变相强制收费等违法收费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餐饮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竞争环境,优化我县餐饮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安徽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涡阳县市场监管局现对各餐饮服务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价格。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工作。 
   二、经营者对所经营或销售的各种菜肴、面点、酒水、饮料、卷烟、水果等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餐饮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
   (一)标价牌(含电子价目牌)应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餐饮业明码标价的形式主要有:菜谱、各种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鲜活商品价目牌、商品价格签、服务价目表等。
   (二)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三)菜谱、各种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等在标示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的基础上,可以一并标示主投料名称和重量(加工前)等,实行“阳光菜单”制。
   (四)鲜活商品应当使用鲜活商品价目牌,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当日价等。
   (五)称重计价的菜品需现场称重,并经消费者确认。
   (六)柜台销售的饮料、烟酒等商品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标示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应当同时标明。
   (七)餐饮服务收费应当使用服务价目表标示,标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八)经营者在提供套餐服务时,应当标明套餐的价格以及所含单品的名称、份量等内容。
   (九)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电话订餐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如需另收送餐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告知消费者收费办法和标准。
   (十)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电子终端的服务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送餐费、包装费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明优惠方式。
   (十一)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计量计价方式与行业惯例不一致或者标价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当采取醒目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标示,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事先告知消费者。
   (十二)餐饮业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和服务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
   (十三)餐饮业明码标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
   (十四)经营者提供婚宴、年夜饭或大型宴会等服务的,应事先与消费者确定消费项目、服务内容、具体价格,并签订合同或订单经消费者确认。
   (十五)经营者应在消费者结算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明细表,消费明细表应如实标明消费项目的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三、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二)在未标明、不告知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情况下,收取餐具费、餐位费、茶水费、酱料费等隐性费用;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开展促销活动时,促销规则、期限、范围、及相关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
   (五)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在电子终端商品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对同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一致;
   (七)使用两套菜单,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八)未对与行业惯例不一致的计量计价方式或价格附加条件予以特别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的;
   (九)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十)不得规定最低消费额,不得设立霸王条款。
   (十一)不得相互串通、联合涨价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十二)不得凭借优势地位强制服务、转嫁成本等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
   (十三)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有关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免费消毒餐具,不得仅提供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提供收费一次性消毒餐具的,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明示,并事先告知提醒消费者是否选择使用收费一次性消毒餐具,征询消费者意见。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未知晓和未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仅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的,不得收费。
   不得使用不具备资质的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消毒餐具;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消毒餐具;不得使用未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消毒单位名称、地址等应注明事项的消毒餐具;不得使用过期的消毒餐具。
   五、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除食物、酒水以外的费用时,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明示,并事先告知消费者,征询消费者意见。不得强制提供商品和服务。
   六、各餐饮经营者应认真自查自纠。我局在有投诉举报必查、有问题线索必查的基础上,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收费行为,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依法从严查处。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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