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发改委关于2023年度“一通三防”和顶板管理专项检查问题整改的通知
在涡煤矿:
2023年1月9日—1月12日,我委组织第三方对辖区三家煤矿进行了“一通三防”和顶板管理专项检查,经现场检查,共查出隐患56条,其中涡北煤矿16条,袁店二井煤矿18条,信湖煤矿22条。请认真进行整改,现分列如下:
涡北煤矿:
1.842风巷瓦斯抽采管路与电缆交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2.842采煤工作面未配备灭火器材,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3.风井安全出口风门未联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4.85采区瓦斯测试巷联巷掘进工作面耙装机转载点喷雾未设置在转载点上方,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第4.9.1.2条规定。
5.85采区瓦斯测试巷联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范围内未设置风流净化水幕,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第4.7.4.1条规定。
6.85采区瓦斯测试巷联巷掘进工作面未设置测风牌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7.85采区加油硐室防火铁门上未设置通风孔,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
8.防尘系统图中南翼总回风巷隔爆水棚设置地点巷道断面为16㎡,总水量标注为5220L,水量不足,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第6.5.2.3条规定。
9.85一中车场局部通风距离2020米,未及时调整风筒,缩短通风距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10.85一中车场消防器材沙包制作不规范,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执行说明煤矿掘进标准化要求。
11.842综放工作面风巷两排超前支架布置于巷道中间,与842综放工作面施工作业图板中支护平面图不一致。
12.842综放工作面机巷两个围岩观测站未设置顶板及底板观测基准点,不能进行数据观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一百零四条规定。
13.842综放工作面机巷皮带机尾处部分支架与巷帮之间的空隙未塞紧、背实,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14.矿井12月份巡查台账缺少84采区皮带、84采区轨道、84采区回风下山等巡查地点。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强化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等3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安〔2022〕135号)中的《强化煤矿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
15.通防区加工车间灭火器检查表填写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未对检查表进行更新。
16.地面35KV变电所两台12500KVA主变压器室无消防设施。
袁店二井煤矿:
1.7253机巷扩大断面处,防尘管路采用软管,无支管和阀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
2.7253两巷未设置温度观测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五)款规定。
3.安全监控布置图绘制日期为1月5日,通风系统图绘制日期为1月9日,安全监控布置图未以通风系统图为底图绘制,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第5.1条规定。
4.安全监控布置图未标明83采区总回风巷、东翼回风大巷等地点甲烷、一氧化碳、风速等传感器的设置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第10.3条规定。
5.1月份配风计划中无局部通风机前的供风巷道需风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6.1032机巷自动隔爆装置附近未设置检查牌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7.1032机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范围内未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第4.7.4.1条规定。
8.83采区柴油硐室内回风侧风窗为木质,未采用不燃性材料,不符合《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9.七采检修联巷风门不能自动关闭,调节风窗无调节装置,设施不可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10.每天进行的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对照结果现报至通防调度,应报矿调度室值班员,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
11.矿井安全监控日报中采煤工作面风速传感器未设置下限报警值,同时上限报警设置错误,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12.7253综采工作面11#支架架间喷雾未接水管,3#4#、5#、10#支架未安装喷雾设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七条规定。
13.7253综采工作面机巷刷帮处顶板及帮部未及时支护,不符合《7253机巷刷帮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14.《1032机巷、机联巷、切眼作业规程》中涉及爆破作业,未编制爆破说明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7253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缺少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的矿压监测方法,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16.矿井编制了不少于24个月的采掘工作面接续图表,未根据图表算出最短的“三量”可采期,矿井制定的“三量”管理制度未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23号)第四条规定。
17.1032机巷顶板岩性探查孔台账未编制顶板岩性探查孔柱状图,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强化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等3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安〔2022〕135号)中的《强化煤矿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
18.副井提升机房电抗器室没有消防设施,楼梯未安装应急照明。
信湖煤矿:
1.《818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中风量计算过程参数选取不当,不符合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2.818采煤工作面机巷压风管路上未设置供气阀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3.818底板联巷电力电缆与监控信号电缆混合敷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4.818底板联巷风门调节窗关闭,无法调节风量,通风设施不可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5.818机巷煤仓、81采区胶带机石门煤仓甲烷传感器设在胶带机减速器上方,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七)款之规定。
6.井底车场永久避难硐室有线电话与其他号码串线,影响与调度室直接通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七条之规定。
7.《2023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未明确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配备的灭火器材的数量、规格。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8.通风系统图中标注爆炸物品库抗冲击波密闭门进风,不符合常闭要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
9.每季度未对消防水池、采区变电所防火门进行一次检查,不符合《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
10.1月份配风计划未对其它通风行人巷道和单轨吊加油硐室进行配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11.单轨吊加油硐室为独立通风硐室,查阅1月3日测风报表,未对该地点进行测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12.矿井轨道大巷内多个巷道交分点设置的路标未标明所在地点,未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13.81采区胶带上山避灾路线标识间距为300m,大于规定的200m,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
14.815外风巷开门口处顶板离层仪不能显示数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一百零二条规定。
15.815外风巷综掘机前照明灯被喷浆体掩盖,照度不足,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16.815外风巷刮板输送机机头处未配备灭火器材,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17.815外风巷悬挂的重大风险牌版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1月份岩巷掘进,不应将煤尘列为重大风险。不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第二条第匹款之规定。
18.815外风巷施工质量差:(1)巷道成型差,多处超挖:(2)联网质量差,帮部下半部网与上部网不能联接;(3)喷浆厚度不够,风筒后部等多处漏网,需要复喷;(4)局部锚杆外露长,角度不合格;(5)顶板锚索滞后迎头8排锚杆(规程规定5排);(6)帮部锚杆滞后迎头10排(规程规定6排);(7)班组工程质量验收内容不全,缺少联网质量、锚杆角度、巷道规格尺寸、喷浆厚度、巷道成型等内容;以上内容均不符合《815外风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
19.815外风巷规程中未明确永久支护复喷距迎头的最大距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规定。
20.《818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安全监控系统图和井下通信系统图未及时更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
21.矿井编制了不少于24个月的采掘工作面接续图表,未根据图表算出最短的“三量”可采期,矿井未制定“三量”管理制度,未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23号)第四条规定。
22.12月份巷道巡查地点不全,缺少815风巷底板巷、81采区三中车场等地点,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强化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等3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安〔2022〕135号)中的《强化煤矿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
对于以上存在的各条问题,请你单位高度重视,逐项整改落实。各项整改必须在2月15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以五定表形式报县发改委。若发现整改不力、不及时、逾期不改,造成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将按有关文件从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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