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涡阳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玉军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涡阳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玉军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与10号公告相比,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有什么变化?
《公告》明确的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与10号公告的要求保持一致,没有变化,具体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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