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水利局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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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 |
廉政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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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3个 |
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初设(变更设计)降低审查审批标准。 |
高 |
1.组织学习基本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及设计变更管理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定额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政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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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设内容纳入批复范围。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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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延审批时间,不按规定公开项目审批信息。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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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取水许可 |
3个 |
违反受理和审查程序,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高 |
1.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中,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的影响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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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申请审核把关不严,对不按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取水单位违规许可。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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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取水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规颁发取水许可证。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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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2个 |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批。 |
中 |
1.重大项目实行双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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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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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2个 |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查。 |
中 |
1.重大项目实行双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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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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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2个 |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查 |
中 |
1.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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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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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采砂) |
2个 |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批。 |
中 |
1.重大项目实行双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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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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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河道采砂许可 |
3个 |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材料审核等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
高 |
1.加强学习,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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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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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拍卖现场监管不到位,违反信息公开。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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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2个 |
材料的受理和审查不严格,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中 |
1.在项目审批时,采取委托第三方开展技术审查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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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受理和审查程序,擅自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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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2个 |
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材料审核等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
低 |
1.科学制定认定标准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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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把关不严,人为降低资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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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3个 |
材料审查不严格,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中 |
1.明确受理人员岗位职责,规范流程,制定、公开相关规章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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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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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原因超时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不批准。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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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2个 |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查。 |
中 |
1.明确接收申请部门及受理人员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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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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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2个 |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查。 |
中 |
1.明确接收申请部门及受理人员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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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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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2个 |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查 |
中 |
1.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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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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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2个 |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查。 |
中 |
1.重大项目实行双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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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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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围垦河道审核 |
3个 |
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时不严。 |
中 |
1.规范审批流程,制定、公开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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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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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越权审核同意。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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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 |
2个 |
对发现或举报投诉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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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履行调查、取证、告知等工作程序,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认定不准确、采取处理决定不到位。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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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取水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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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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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跨县区的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兴建涉河建设项目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高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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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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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河道、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影响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工程安全、河势稳定、破坏水土资源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高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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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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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影响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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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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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建设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施工方案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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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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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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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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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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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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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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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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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河道及水程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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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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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故道、旧堤等原有工程设施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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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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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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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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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毁坏、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工程边界固定标志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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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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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的装机2500千瓦以上50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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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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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国家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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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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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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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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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非法采砂活动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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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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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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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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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扣押或者没收、拍卖非法采砂船舶 |
2个 |
在实施处罚时,受外界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不能较好地履职尽责,减轻处罚力度。 |
高 |
1.加强政治学习,按照党风廉政要求,严格自律,按章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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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扣押或者没收、拍卖非法采砂船舶。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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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水资源费征收 |
2个 |
水资源费无故不按现行标准征收,征收程序不规范,不按规定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
高 |
1.向取水单位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印制在缴费通知单上接受监督,坚持透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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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截留水资源费。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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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
4个 |
不能一次告知安全鉴定所需材料,无故超期办理。 |
中 |
1.严格按照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相关规定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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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要求和资质条件指定鉴定单位。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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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鉴定单位有利益关联。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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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报告与工程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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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
1个 |
不能一次告知注册登记所需材料,无故超期办理。 |
低 |
1.严格按照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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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
3个 |
不及时组织安排验收,影响工程效益及时发挥。 |
中 |
1.加强效能建设,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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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过程中,降低验收标准,让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水利工程通过验收,影响工程安全。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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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工程验收时发现问题未提出整改要求。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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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企业投资水电项目(2500kW以上)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
3个 |
材料的受理和审查不严格,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中 |
1.在审批中,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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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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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原因超时办理,擅自改变受理和审查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不批准。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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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
2个 |
在裁决过程中,不按照水利部省际边界水事纠纷调处有关规定,任意偏袒一方。 |
高 |
1.加强依法办事意识,积极协调调处各方利益关系,营造良好的团结治水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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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顾本级利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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