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最新)
事项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办理主体:涡阳县财政局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办理条件:符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申请材料: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办理流程:1.进入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点击代理记账机构入口,上传相关资料。
2.携带原件及申请材料前往涡阳县财政局会计股现场核实,告知申请机构修改补正或退回。
3.财政局审核后拟文批复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咨询电话:0558-7233515
办公时间和地址:涡阳县财政局1062室会计股,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承诺时限说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即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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