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浏览次数:183 发布时间:2024-12-30 11:08 字体大小:

一、事项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第75项;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1日)第十五条。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以下资格之一: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人员;

(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或申请执业登机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两年以上;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执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一式两份(打印件)。

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从事过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以及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但须提供县级主管部门关于其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证明。

4.申请人所在地的卫生部门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5.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有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已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执业,不得再申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6.身份证复印件2张。

7.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红底彩色照片1张及电子版。

(二)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打印件)。

2.原执业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

3.新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

4.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红底彩色照片1张及电子版。

五、办理地点

县司法局一楼法律援助窗口

六、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0558-723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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