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工作职责

浏览次数:1958 发布时间:2025-05-24 10:09 字体大小:

一、工作内容

1.  收集、上报资料

按要求收集各街道(乡镇)和医疗机构上报的月报、季报和年报表、个案报告卡(表)、 死亡评审材料、质量调查表等表卡和辅助资料,按各监测网要求将相关纸质表卡或资料上报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收集本区县各医院报告的死亡个案、高危病例名单和出生缺陷线索用于数据核对、反馈和交换。

2.  调查及填报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卡

对各乡镇卫生院及医院报告的孕产妇死亡个案,3 天内下乡入户调查后及时填报《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卡》中除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和病历摘要(或调查小结)之外的内容, 待完成区县级评审后,7  天内录入区县级评审结果和病历摘要(或调查小结),并完成区县级审核。

3.  确定及编码 5 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报告卡根本死因

核查各街道(乡镇) 上报的儿童死亡个案报告卡根本死因,并分类编码。

4.  建立医院报告制度

建立医院孕产妇死亡、5 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和高危病例个案报告制度。

5.  确诊出生缺陷病例

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或街道(乡镇)上报的出生缺陷疑难或疑似病例,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明确诊断。

6.  组织个案评审

原则上每发现一例孕产妇死亡病例即评审一例,最迟不超过死亡病例调查完成后的 1 个

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组织出生缺陷专家,指导出生缺陷诊断。

7.  质量控制

参照全国妇幼健康监测方案各项监测的要求执行,填写相应的监测质量调查表,上报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8.  培训指导

负责培训乡级妇幼健康监测人员,并对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9.  信息系统维护

监测区县增设“区县管理员账号”,负责全国妇幼健康监测信息系统中本辖区的基础信息维护工作,包括:(1)维护下辖的监测机构信息,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地段医院)及其管辖居(村)委会的信息;(2)辖区监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地段医院)录入用户的账号增设、密码重置等工作;(3)辖区内行政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年度核查、整理及上报工作。

       二、资料处理

(一)  留存资料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的原始记录、纸质报表要保留在机构内5 年,电子资料的保存时间为 10 年。各监测网中未标注的报表需同时保留纸质和(或)电子版数据,具体如下:

1.  孕产妇死亡监测

(1)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卡;

(2)孕产妇死亡监测报表(电子版);

(3)区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资料;

(4)区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

(5)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 (电子版)。

2.  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

(1)孕产妇个案调查表(至少3 年);

(2)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机构调查表;

(3)区县级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质量调查表。

3.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

(1)5 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报告卡;

(2)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表(电子版)

(2)区县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材料 (包括未进行区域评审个案的死亡评审信息表);

(3)区县级儿童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

4.  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

(1)5岁以下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记录册(电子版);

(2)区县级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质量调查表。

5.  出生缺陷医院监测

(1)出生缺陷监测医院分娩情况报表;

(2)监测点出生缺陷个案报告卡;

(3)区县级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

6.  出生缺陷人群监测

(1)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电子版);

(2)监测点出生缺陷个案报告卡;

(3)区县级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

(二) 上报/审核资料

各监测网中未标注的报表需同时上报纸质和电子版数据,即电子资料通过全国妇幼健康监测信息系统审核上报, 纸质材料通过邮寄方式上报,具体如下:

1.  孕产妇死亡监测

(1)孕产妇死亡监测报表(电子版);

(2)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卡;

(3)区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材料(纸质版);

(4)区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

(5)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 (电子版)。

2.  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

(1)孕产妇个案调查表(电子版);

(2)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机构调查表(电子版);

(3)区县级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质量调查表(电子版);

(4)危重孕产妇监测月度质控表(电子版);

(5)危重孕产妇监测季度质控表(电子版)。

3.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

(1)5 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报告卡;

(2)区县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材料 (包括未进行区域评审的死亡评审信息表);

(3)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表(电子版);

(4)区县级儿童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 (电子版)。

4.  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

(1)5岁以下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记录册(电子版);

(2)区县级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质量调查表(电子版)。

5.  出生缺陷医院监测

(1)出生缺陷监测医院分娩情况报表(电子版);

(2)监测点出生缺陷个案报告卡;

(3)区县级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电子版)。

6.  出生缺陷人群监测

(1)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电子版);

(2)监测点出生缺陷个案报告卡;

(3)区县级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电子版)。

(三) 上报/审核时间

1.  网络审核

(1)孕产妇死亡监测报表,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表、5 岁以

下儿童死亡个案报告卡,5 岁以下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记录册、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个案报告卡、出生缺陷监测医院分娩情况报表以及出生情况和婴儿随访登记表:每年 5 月、8 月、11 月 28 日前审核本年度第一、二、三季度报表及相关个案卡;次年1 月 31 日前审核本年度第四季度报表及相关个案卡;出生缺陷人群监测于次年 2 月 20 日前 审核第四季度报表和相关个案卡。

(2)危重孕产妇监测报表:每月底前审核上月孕产妇个案调查表;每月 30 日前审核上月月度质控表, 每季度第 2 个月 20 日之前审核上季度季度质控表。

2. 网络上报

(1)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卡及评审结果:发现孕产妇死亡后于 3 日内入户调查并完成 初次网络填报, 30 天内完成区县级评审后于7 日内完成评审后网络直报。

(2)孕产妇医院监测质量调查表:每年5 月、 11 月上报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质量调查 表。

(3)医疗机构新生儿死亡评审信息表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每季度首月 28 日前 完成上季度医疗机构新生儿死亡评审信息表的网络直报;本级新生儿死亡评审会结束后 10 日内,上报本级所有评审个案的分析报告。

(4)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质量调查表:每年 7 月、次年1月31 日前完成上报。

(5)区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儿童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医院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次年1月31 日前审核上报。人群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次年2月20日前上报。

3.  纸质表卡上报

(1)每年5 月、8 月、11月28日和次年1月31 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二、三和四季度的医疗机构新生儿死亡评审信息表(包括非本辖区监测对象的死亡评审信息表)和出生缺陷医院监测个案报告卡。每年 5 月、8 月、11月28日和次年2月20 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 二、三和四季度的出生缺陷人群监测个案报告卡。

(2)每年 7 月10 日前, 上报本年度上半年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卡及相关资料(包括孕产妇死亡评审材料) 到上级监测机构。

(3)次年 1月31  日前上报本年度下半年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卡及死亡评审相关资料及全年本级辖区评审的新生儿死亡评审材料;上报本年度经质量控制后的孕产妇死亡、 5 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报告卡和出生缺陷个案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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