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浏览次数:432 发布时间:2023-05-06 11:10 字体大小:
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3〕285 号)和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维护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杜绝价格违法行为。
  口腔医疗服务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的规定。
  二、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违反医用材料零差率销售政策。对口腔等自主定价医疗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 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
  四、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内容,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分解项目和收费标准。药品经营单位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牙科、骨科等医疗服务实行“技耗分离”,服务项目和专用耗材分开计价分别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服务项目要标明名称、内涵、除外、计费单位、收费单价、收费范围或对象、收费依据内容等。专用耗材要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价格、产地、规格、等级等
  五、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量收费、串换编码、低价医药项目套用高价医药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五)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六)重复检查、打包检查、用低价耗材冒充高价耗材、多计耗材使用数收收取费用;
  (七)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
  (八)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九)不按规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预防接种服务费的;
  (十)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逾期不整改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2345”“12315”“7212976”进行投诉举报。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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