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事项:最低生活保障
2、办理条件: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原657元/人/月调整至706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原657元/人/月调整至689元/人/月。
2.低保补助水平:城市低保补助水平分别调整为:A类580元/人/月、B类530元/人/月、C类410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分别调整为:A类440元/人/月、B类410元/人/月、C类320元/人/月。
4、申请材料:申请人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情况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5、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户主)书面申请,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材料。
(2)乡镇街道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
(3)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公示如有异议退回并说明理由。
(4)乡镇、街道签署意见。
6、办理时间、地点:工作日8:00-11:30、14:30-17:30;各乡镇、街道民政所
7、联系方式:73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