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 加强普法教育 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案件概述、
小杰(化名)原本为一名在校生,本应享受着父母的疼爱、老师的呵护、学校的培养,无忧无虑地成长。然而在成长过程中,小杰认识了一些辍学的同龄人,渐渐开始在网吧上网、打游戏,聚会吃饭、喝酒抽烟,染上了一系列恶习。高额的消费让还在求学的小杰无法负担,但又不敢开口向父母伸手要钱。逐步走上歧途的小杰,开始与同龄的辍学生一起,通过暴力、恐吓的方式抢劫其他学生的多部手机,变卖钱财来满足自己高额的消费。不久,小杰就因严重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抓获。
援助辩护
被告人小杰案发时年龄为15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原则,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及时指派经验丰富、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某律师事务所石律师为小杰抢劫案二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庭审前,法律援助律师协助小杰家属积极向法院缴纳罚金,同时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律师提出:小杰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尚未成年,且具有自首、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建议二审法庭充分考虑该案与一般抢劫案件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区别,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部分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抢劫罪判处小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件点评
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将私人手机抢走的行为触犯了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 件 启 示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由于一时冲动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案例屡见不鲜。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家庭、学校和社会要筑起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防线,积极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不法行为,远离违法犯罪,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如何保护自己”的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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