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补贴申领及审批程序
申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需材料:
一、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监护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以孤儿个人或监护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复印件;(农商行)
四、村(居)委会出具调查证明,需签字盖章(至少两名工作人员签字,加盖公章)
五、(镇、街道经开区)人民政府出具入户调查报告,需签字盖章。(镇负责人和民政负责人签字,加盖镇政府公章)。
六、邻居证明:至少两名邻居,另附邻居身份证复印件。(注:父母失联所需的2-3名邻里访问签字记录与此项不同,请查看失联所需材料)
七、父母相关材料: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2、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的,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
3、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4、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
5、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6个月以上的,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
6、属于失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村(居)委会走访评估材料(盖章),并有2-3名邻里访问签字记录;
7、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8、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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