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服务指南

浏览次数:319 发布时间:2025-02-03 10:41 字体大小:

一、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资料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研究。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集体研究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标准

特困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分为分散供养(在家居住)、集中供养(敬老院居住)两种供养方式。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补助标准为:592//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补助标准:792//月。特困人员根据生活能力评估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全失能,分散全自理发放标准:43//月,集中全自理发放标准:58//月,分散半失能发放标准:286//月,集中半失能发放标准:500//月,分散全失能发放标准:501//月。

 

六、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涡阳县民政局办公地点:涡阳县乐行路办公区社会事务和福利慈善事业促进股;

乡镇(街道)办公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

 

七、咨询、投诉电话

 

涡阳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福利慈善事业促进股:0558-721242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