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时限、标准

浏览次数:274 发布时间:2026-03-27 10:09 字体大小:

救助对象:

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户口)。救助对象应在救助对象所在地自然村公式接受监督。

救助时限和标准:

全省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仍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号)。具体为:省启动Ⅳ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每人每天补助10元、救助期限3个月。其中:省启动Ⅱ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每人每天补助1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        

过渡期生活救助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救助标准参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每人每天15元标准安排落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