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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1、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发〔2013〕1583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就业的通知》(皖政办〔2014〕251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二、实施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法定条件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登记本人营业执照上的就业信息。
四、申报材料
五、办理程序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间:无;
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