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涡阳县税务局中介服务清单(2022版)
| 序号 | 服务事项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处理决定 | 中介机构 | 资质依据 | 收费标准 | 委托主体 |
| 1 | 自然人股权转让收入确认资产评估 | 涡阳县税务局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 税款征收 | 保留 | 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涡阳县税务局 |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第一条第(五)项:转让股权按照净资产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净资产可参照转让时点的被投资企业资产会计报表上月末账面价值计算确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 保留 | |||||||
| 2 | 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 | 涡阳县税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 税款征收 | 保留 | 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涡阳县税务局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95〕6号)第七条第四款: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 保留 | |||||||
| 3 | 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评估 | 涡阳县税务局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第二条第一项:积极推进存量房评估工作,自2012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所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要进行全面评估,严格禁止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或公布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客观上引导纳税人按公布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进行纳税申报。 | 税款征收 | 保留 | 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涡阳县税务局 | 2.《原安徽省物价局 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证〔2016〕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涉及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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