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涡阳县医院工作人员行业作风三十条不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严肃纪律,明确责任,着力解决我院医疗服务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药品耗材购销和医疗行为中的不正之风,努力提高医疗服务综合满意度,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涡阳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行业作风三十条不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长效机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严肃查处违反行业规定、服务承诺、医德规范职业纪律的人和事,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为社会提供百姓满意、患者舒心的医疗服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涡阳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行业作风“三十不准”》。
第二条、本“三十不准”适用于县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含在职各种身份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
第二章分 则
第三条、“三十不准”:
(一)不准出现冷淡、生硬、顶撞、推诿、拖拉、不按时上下班等不良服务与工作态度。违者一经查实应向患者道歉,扣发责任人当月奖金500元。因服务态度、责任心原因引起医患纠纷、投诉或被媒体曝光者,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奖金或停岗3-6个月,并全院通报批评。
(二)不准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玩手机、玩电脑游戏或进行网络购销等从事与本院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违者一经查实扣发当月奖金500-1000元。因此导致医患纠纷、投诉或被媒体曝光者,应向患者道歉,并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奖金。
(三)不准院内工作人员、亲友或带其他人插队就诊、检查、治疗、住院,影响门诊、急诊、病房、医技科室正常诊疗秩序,违者一经查实扣发当月奖金500元。因此导致医患纠纷、投诉或被媒体曝光者,应向患者道歉,并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奖金。
(四)不准科室和个人私自开展未经医院批准的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活动。违者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止,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待岗3-6个月;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者,扣发责任人谋利金额3-5倍的绩效奖金。
(五)不准科室或个人私自接受外单位人员在医院进行实习、进修。违者一经查实责令立即纠正,并扣发当月奖金500元;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者,扣发责任人谋利金额3-5倍的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六)不准自采自用,不准未经正式批准以试用、投放为名义私自接受厂商提供的仪器、设备、药品、医用耗材等到医院使用。一切药品、器械、物资必须由医院统一采购,违者一经查实责令纠正,并扣发当月奖金500元;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者,扣发责任人谋利金额3-5倍的绩效奖金,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合同处分。
(七)不准私自将院内器械、耗材、物资等材料带至院外使用。违者一经查实,责令责任人补交所带器械耗材价值等额费用,扣除责任人所带器械检查费用、耗材价值的3-5倍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八)不准向治疗组或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不准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收入挂钩。违者一经查实,扣发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1-3个月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不准科室和个人私收费,一切财务活动应通过财务处。对私收费的科室和个人一经查实,收缴违规所得,并按违规所得10倍扣发责任人绩效奖金;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停职待岗3-6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做到不多收、不少收、不漏收。违者一经查实,责令立即改正,多收费的赔偿患者损失,少收漏收的需补齐,对责任人或科室扣发违规所得3-5倍的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十一)不准违反医院财务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或将科室资金存留于个人账户。违者一经查实,责令立即纠正,扣发责任人1-3个月绩效奖金,对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合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不准利用各种方式骗取、套现农合医保资金,不准搭车开药、检查、治疗。违者一经查实,对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扣发违规金额3-5倍绩效奖金,根据情节处以延期晋升1-2年、停止医疗执业活动3-6个月、调离岗位甚至开除或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不准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造成不良后果者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奖金,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待岗学习相关法规1-3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合同处分。
(十四)不准出具虚假或伪造医学证明材料。违者一经查实,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停止执业活动3-6个月;对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停止执业活动6-12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不准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违者一经查实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停止医疗执业活动6-12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合同处分,报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不准私自与外单位(包括商业企业、本院外医疗机构)开展与医疗有关的业务活动、有偿服务和商业合作。违者一经查实责令立即终止合作,责令上交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扣发谋取不正当利益金额的1-3倍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停职3-6个月。
(十七)不准未经批准私自到医院外所有医药机构进行坐诊、会诊、查房、手术等医疗活动。违者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停止责任人医疗执业活动3-6个月,延期晋升职称1-2年;情节较重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或解除合同处分。
(十八)不准进行人情检查和治疗。一经查实,责任人需补交全部检查及治疗费用并按照该费用的3-5倍扣发责任人的绩效奖金,数额较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合同处分。
(十九)不准利用医院公共资源牟取个人私利。违者一经查实,没收违规所得并对责任人按违规所得5-10倍扣发绩效奖金;情节较重的,处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停职1-6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合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不准违规在院内发布医疗、药品、医用耗材等相关广告,不准私自为厂(商)家推销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及相关促销宣传活动等。违者一经查实,责令立即停止,对责任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扣发责任人1-3个月绩效奖金。
(二十一)不准科室和个人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举办各种学术研讨班、继教班学术论坛等医教研活动。不准借年终总结、科室活动等名义接受企业赞助开展宴请、聚餐、旅游等高消费活动。违者一经查实,责令全额上交违规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扣除责任人1-3个月绩效奖金。
(二十二)不准科室和个人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或将接受捐赠资助作为条件,与医院采购商品和服务挂钩。违者一经查实,责令退回捐赠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三)不准将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用于发放医护员工福利或变相出国(境)旅游。违者一经查实,责令立即纠正,并扣发责任人违规金额1-3倍的绩效奖金;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礼品宴请旅游等高消费娱乐活动金额,由医院参考市场价格核定。)
(二十四)不准私自介绍患者到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违者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延期晋升1-2年,停止责任人医疗执业活动3-6个月;因此导致医患纠纷、投诉或被媒体曝光者,应向患者道歉,并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奖金;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扣发责任人所取得的不正当利益5-10倍的绩效奖金;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十五)不准将患者介绍到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药店或其它企业,购买药品、耗材或相关产品。违者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延期晋升1-2年,停止责任人医疗执业活动3-6个月;因此导致医患纠纷、投诉或被媒体曝光者,应向患者道歉,并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奖金;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扣发责任人所取得的不正当利益3-5倍的绩效奖金。
(二十六)不准索要、暗示或接受患者、家属或其他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红包和贵重礼品及提供的宴请、旅游等高消费娱乐活动。违者一经查实,责令将违规所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礼品退还赠与人或上交医院纪委办,处以行政警告或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扣发责任人红包数额3-5倍金额的绩效奖金;对有索要红包等恶劣情节者,扣发红包数额3-5倍绩效奖金,暂停6-12个月执业活动,延期晋升1-2年,处以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合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礼品、宴请、旅游等高消费娱乐活动由医院相关部门参考市场价格后核定。)
(二十七)不准借考核、检查之机接受被考核、检查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红包和贵重礼品,以及提供的宴请、旅游等高消费娱乐活动。违者一经查实,责令将违规所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礼品退还赠与人或上交医院纪委办,处以行政警告或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扣发责任人红包数额3-5倍金额的绩效奖金;对有索要红包等恶劣情节者,扣发红包数额3-5倍绩效奖金,暂停6-12个月执业活动,延期晋升1-2年,处以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合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礼品、宴请、旅游等高消费娱乐活动由医院相关部门参考市场价格后核定)。
(二十八)不准借学术会议、进修学习等名义参与厂商提供资助或变相资助的考察、旅游、宴请、出入高档会所等活动。违者一经查实,对责任人扣发违规金额3-5倍的绩效奖金,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合同处分。
(二十九)不准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医药代表、商(厂)家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违者一经查实立即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暂停6-12个月执业活动,予以责任人延期晋升职称1-2年,处以记过以上处分;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扣发责任人所取得的不正当利益金额5-10倍的绩效奖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不准收受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商品供应商以各种名义、形式的回扣。违者一经查实责令责任人将违规所得上交医院,对违规责任人或科室扣发违规所得3-5倍的绩效奖金,对责任人处以停止医疗执业活动6-12个月,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合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者,对责任科室或责任人一律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屡次违反本规定的集体或个人,医院将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取消科室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条、科主任为科室行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如本科室人员发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时,实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对科主任处以诫勉警示谈话、全院通报批评、取消科室和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直至撤销其科室负责人职务。
第六条、担任党内或行政职务负责人违反本规定,依规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党内或行政职务。党员干部或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七条、违反规定被停职待岗或停止医疗执业活动者,停职期间由医院安排学习或一般性工作,停职期间扣罚绩效奖金。个人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含行政警告)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退休返聘人员,除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外,立即解除返聘合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医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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