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印发涡阳县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卫医秘〔2021〕48号)、《关于印发亳州市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亳卫〔2021〕21号)文件要求,以及有关媒体报道的太和县少数医院存在医保乱象,暴露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及医疗服务行为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净化医疗行业环境,坚决维护好医保基金安全,坚决维护好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组 长:蒋召亮
副组长:宋崇明 李 威
组 员:王 中 宋 晋 郗 磊
李之源 张爱国 袁晓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政股,郗磊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整治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整治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整治方式:采取自查自纠、分级检查、抽查复核、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1.在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基础上,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对辖区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两轮全覆盖检查,并对辖区内非公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二)时间安排:2021年3月底-11月底。
四、整治重点
(一)整治欺诈骗保。查不符合或放宽标准收治住院;查分解住院;查利用“包吃包住、免费体检、车接车送”等名义或通过“有偿推荐”等方式诱导住院行为;查采取挂床、冒名顶替、通过编造诊疗项目或伪造医疗文书等手段虚假住院行为;查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行为;查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行为;查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行为。对于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着重查处超医保支付政策范围、无指征诊疗、高套病种、对临床药物试验项目纳入医保重复报销等行为;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着重查处虚假结算、人证不符、诱导住院、无指征住院等行为。要积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对经医疗保障部门查实、欺诈骗保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依法依规顶格处理,强化惩处威慑力。(责任股室:医政股、医改股、中医股、基妇股、政策法规股)
(二)整治不合理诊疗。查对患者进行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通过大处方用药、套餐式检查和滥用治疗手段等方式小病大治等行为;查无指征检查、存在有收费有医嘱无报告的检查或有收费无医嘱的检查、检查部位分别单开但是全部全价收费等行为;查无指征用药、抗生素使用不合理、多种中成药联合使用、同类型药品重复使用、不合理开具口服药、扩大使用范围用药、违反险种限制用药、违反支付规定用药等行为;查药品医嘱用量与清单收费用量不符等行为。(责任股室:医政股、中医股、基妇股)
(三)整治违法违规执业。查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等行为;查医疗机构承包科室、院区,租赁投放医疗设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行为;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等行为;查医疗机构利用中介、医托贩卖或购买病人,给予转诊单位或人员回扣等行为;查医疗机构对套餐检验、检查设立专项奖励提成或回扣等行为;查120转运救护车收受回扣等行为;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等行为。(责任股室:政策法规股)
(四)整治不合理收费。查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的行为;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包括检验检测试剂违规另加收费、收取药物试验服务费等行为;查自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组合项目打包收费、提高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未提供服务收费等;查将收费诊疗项目分解成多个项目收费等行为;查不执行或变通执行按病种付费等行为;其他违规医疗服务行为收费情况。(责任股室:财务股、医政股、中医股、基妇股)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1月至3月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工作,3月底前通过安徽省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平台提交自查和整改结果。结合涡阳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并开展检查、抽查工作,专项整治范围要覆盖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
(二)督查整改阶段(2021年4月至11月底)。医疗机构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点要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要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逐一销号管理,确保全部整改到位,同时每月月底前向安徽省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平台提交整改工作情况。县卫健委在督查整改阶段对辖区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两轮全覆盖检查,并对辖区内非公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力的机构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1年12月)。各医疗机构对本区域、本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县卫生健康委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不力的单位,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并严肃追责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对于维护好医保基金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建立追责问责机制,“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对管理不善、整改不力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领导责任。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厉问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强化部门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医保、市场监督等部门协作,对于涉嫌欺诈骗保的医疗机构及个人要及时移交医保部门调查处理,对于医保部门查实移交的存在欺诈骗保行为的医疗机构及个人要从重从快从严顶格处罚。要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动员全民参与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专项整治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严格执法检查,保持高压态势。抽调熟悉医保、医疗和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专班进行检查。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要聚焦重点,建立台账,倒排时间,严查重罚。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设立专项整治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五)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医疗机构要针对专项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为强化医疗服务监管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要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51号),推进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六)及时总结分析,加强工作调度。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定期沟通会商,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联系人:郗磊(医政股) 宋晋(政法法规股)
联系电话:2868739、2868738电子邮箱:gyxwjwyzg@163.com
附件:1.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评价表
附件1
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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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问题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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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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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 骗保 |
不符合或放宽标准收治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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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分解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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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诱导住院。利用“免费体检、车接车送、免费吃住、减免自付费用、返现或赠送礼物”等方式引诱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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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取挂床、冒名顶替等手段,对实际未住院治疗的患者,虚构病情和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等手段虚假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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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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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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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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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诊疗 行为 |
对患者进行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通过大处方用药、套餐式检查和滥用治疗手段等方式小病大治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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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无指征检查、存在有收费有医嘱无报告的检查或有收费无医嘱的检查、检查部位分别单开但是全部全价收费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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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无指征用药、抗生素使用不合理、多种中成药联合使用、同类型药品重复使用、不合理开具口服药、扩大使用范围用药、违反险种限制用药、违反支付规定用药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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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药品医嘱用量与清单收费用量不符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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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执业 行为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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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医疗机构承包科室、院区,租赁投放医疗设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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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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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医疗机构利用中介、医托贩卖或购买病人,给予转诊单位或人员回扣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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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医疗机构对套餐检验、检查设立专项奖励提成或回扣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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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20转运救护车收受回扣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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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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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价格政策和收费管理 |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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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包括检验检测试剂违规另加收费、收取药物试验服务费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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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将收费诊疗项目分解成多个项目收费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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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将已有明确项目内涵的诊疗项目重复计费,套餐项目之间重复收费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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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高套病种(病组)结算、扩大范围收费、未提供服务收费,将低价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套用高价收费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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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不执行或变通执行按病种付费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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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提供或虚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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