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吉寺镇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1666 发布时间:2021-02-26 09:30 字体大小: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公吉寺镇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吉寺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5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政府服务管理理念和方式,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5号)及《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涡政办〔2021〕2号)文件精神,现就公吉寺镇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本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全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工作任务

  本实施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实施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一)确定承诺适用对象。各单位应积极探索将更多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除上级政府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二)梳理承诺事项清单。有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的原则,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做法,确定承诺事项范围,认真编制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凡涉及证明事项且能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特别对办理量较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符合群众期待、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承诺工作流程。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明确办理步骤及办理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办事指南、承诺工作流程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网站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查阅或下载。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中事后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范围。对于确需核查的,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对于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部门应当利用已有信息化平台进行线上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

  (五)健全信用惩戒机制。持续巩固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守信和失信行为,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类,依法对不同失信情形提出具体惩戒措施。

  (六)探索风险防范措施。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承诺。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适用告知承诺制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实施阶段。各单位应当依据实施方案,确定本单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并及时在对外服务场所和网站公布。具体事项可以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公布第一批具体事项目录清单时,有关工作规程、办事指南等应一并公布。目录公布后,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目录清单于2021年2月25日前加盖公章报镇政府备案汇总。

  (二)总结经验做法。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持续提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要实时研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效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信息化建设进程、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不断提高“放管服”改革的时效性和精准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切实抓好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特别是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遇到的部门间信息共享、社会诚信体系完善等问题要及时与审改、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司法行政等单位进行探索研究解决,切实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协调指导。工作进展有关情况,包括经验做法、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及时向镇司法所报送。

(三)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内容,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站、办、所、社区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情形,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站、办、所、社区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四)加强培训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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