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吉寺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浏览次数:1356 发布时间:2020-12-24 08:51 字体大小: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皖农合【2020】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现将农村宅基地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农村每户不得超过 220 平方米;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 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

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制度

镇村两级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一站式服务制度,实现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同一个窗口进、同一个窗口出,提升为民服务质量,镇村两级组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村级办公地点设在村为民服务中心,镇级办公地点设在镇农业综合服务站。镇村要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示有关信息,主动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以公吉寺镇政府网站为全县宅基地管理信息公开平台,建立完善宅基地管理信息,公开审批管理内容,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并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镇投诉电话0558-- 7509141 电子信箱:gjsjLL@163.com ;村以公开栏等作为信息公开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四、建立健全镇部门联审制度

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

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五、镇政府规范审批

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在 3 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六、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监管

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镇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农户建房过程中,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农户建房结束后,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要按要求建立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登记台账,及时登记宅基地管理情况,加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宅一档”的要求,规范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档案,做到专人管理、资料齐全。

七、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

建立完善动态巡查制度,镇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村级组织要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 1 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各村要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要结合实际制定针对违法用地建房的发现、报告、处置措施和奖惩办法,压实村级组织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用地建房线索和信息,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信访问题处理

镇成立农村宅基地信访问题处理领导小组,党委副书记曹鹏为组长、副镇长谢咏为副组长、成员有信访办、国土所、农综站、司法所。

 

附件1:公吉寺镇农村住宅基地审批管理领导小组

附件2:各村(居)宅基地协管员名单

 

公吉寺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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