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印发《涡阳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1039 发布时间:2020-08-19 17:36 字体大小:

各乡镇、街道,燃气站(点):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确保全燃气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根据《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办〔2020〕32 号)、《亳州市“1+2+22”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涡阳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819

 

 

 

 

 

 

 

 

 

 

 

涡阳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 充分发挥政府在资源调配、统筹布局上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厘清并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健全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把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着力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努力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力争不发生燃气供应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压降燃气安全使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爆炸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全面查清城镇燃气供应场站设施,整治供应、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扎实做好查底数、列清单等基础性工作;整治瓶装液化气违规违法经营;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瓶、 违规检验钢瓶等行为,强化液化石油气气瓶全过程监管;严控液化石油气气瓶及调压阀、连接管等配件产品质量;全面排查酒店、饭店等各类餐饮场所特别是“住改商”建筑底层餐饮场所以及流动食品摊点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扎实整改,及时消除风险隐患。推动建立瓶装液化气气瓶充装、配送、使用全过程可溯源监管信息系统,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一)实施燃气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对照《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建城〔2017164 号)《关于加强城镇燃气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758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城镇燃气反恐怖工作标准》等规范要求,督促燃气企业对天然气门站、车用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管道等设施,以及储罐安全阀、压力表等监控设施开展全面自查,全面排查燃气设施安全风险隐患,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二)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经营秩序。

1.规范瓶装液化气企业经营行为。积极推进落实瓶装燃气色标管理、溯源管理、配送经营的制度化、标准化和常态化,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根据《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办〔202032 号),在城区内进行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的三轮车、电动车可以不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牵头研究制定本地区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加强对供应站(点)、送气车辆、送气人员的管理,统一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 发现送气车辆及人员非该企业所属,应立即责令企业停业整改, 拒不整改的应依法按照“向无经营许可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建立送气人员“黑名单”公示制度。

二是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落实用户实名制购气登记,发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告知书》(内容参考附件 1),在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用户档案的基础上,瓶装液化气企业要在2020年底前建立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服务,实现信息化监管全覆盖,并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

三是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安保防范各项工作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加强员工安全、消防和保卫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必须确保 100持证上岗;要求生产一线员工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违章操作,对存在“三违”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重处理。

2.强化瓶装液化气治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要将各乡镇出入道口列为拦截重点,加强对运送钢瓶的卡车、面包车及厢式货车的关注和临检布控,依托警务合作平台,协力查处跨地区非法经营、运输瓶装液化气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黑气点”、流动“黑气贩”等违法犯罪行为,力争查处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并加强媒体宣传报道,推动形成震慑效应。

3.加快瓶装液化气市场整合。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对现有瓶装液化气市场进行整合,严格安全准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不再新设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门点,“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的门点原则上不再换发。燃气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积极推进乡镇地区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规划建设,引导并督促瓶装液化气充装企业调整旗下供应站(点)等级及位置,稳妥推进现有液化石油气经营门点向供应站过渡和相关从业人员分流调配工作,形成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瓶装液化气经营格局。新建或保留的供应站应由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充装站负责建设和统一管理,新建供应站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建设,并经营所属充装站提供的合格气源和气瓶。主管部门要在 2020 7月底前完成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监督检查,对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

4.强化信息化管理。2020年底前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监管信息系统,根据瓶装液化气企业配送流转、用户登记管理实际需求,建立从气瓶充装-充装站出入库-供应站出入库-客户现场配送-定期入户安检的瓶装液化气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要进一步强化气瓶流转扫码登记制度,实行对配送人员和用户“最后一公里”的严格管控,确保每一只液化气气瓶配送环节全程可追溯,完善气瓶扫码流转追溯链条。

(三)严控液化气、气瓶、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的产品质量。

1.严把液化石油气质量关,严厉打击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或其他不明化学添加剂并直接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销售的行为。涉及气瓶充装企业的,依法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涉及燃气经营企业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上限处罚,对企业及其法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实施市场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督促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深入排查气瓶安全隐患。重点检查充装单位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有有效证件、充装前后检查制度执行情况、非自有钢瓶的置换情况、充装记录情况。重点检查气瓶检验机构是否按照检验规范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气瓶二维码信息标识应用情况、是否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是否及时更新检验系统中的气瓶信息。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冒用其他检验机构名称进行检验的行为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3.强化钢瓶管控,严厉打击充装(销售)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报废气瓶和无信息标识气瓶。瓶装液化气企业用颜色等方式完善自有气瓶标志标识,并在瓶体上标注服务电话等信息。2020年年底前各地充装站建立气瓶充装追溯系统,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4.全面排查整治“灶、管、阀”等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市场对销售的灶具、热水器等燃气燃烧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结果。推广使用安全可靠的金属连接管替代塑料软管,以及燃气自闭阀、报警器等辅助安全设备。

(四)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督促落实餐饮户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由商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住建、消防、公安、食品卫生等部门汇总辖区内合法餐饮企业、燃气餐饮用户购气信息清单,依托属地街道乡镇上门摸排,建立天然气、液化气餐饮用户名录;督促餐饮户与正规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餐饮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督促餐饮户每月对户内燃气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内容详见附件2),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整改;督促餐饮户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详见附件3),接受公众监督;定期检查餐饮户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属地街镇和餐饮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2.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重点检查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住改商”、密闭场所等从事餐饮服务的公共聚集场所。依法查纠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用气场所不符合要求、燃气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用气操作不符合要求等行为,重点查处餐饮场所违规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需其他部门查处的违规行为应及时移交,避免出现执法交叉和空白。

3.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瓶装液化气改用管道天然气工作,切实增强餐饮业生产经营的本质安全。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对具有一定规模以及楼上有住户的“住改商”的餐饮经营单位要安装带有燃气泄漏报警及自动切断功能的装置。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报警信息至非居民用户、属地街镇及相关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险情。

4.按照《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流动摊点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亳安〔20197 号),做好城区流动食品摊点使用瓶装液化气的摸底排查、信息库建立、安全用气宣传、用气设施检查、问题隐患整改等工作。

(五)加大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属地街镇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依托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广泛开展用气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包括餐饮场所、流动摊点、机关、学校、医院以及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属地街镇、社区、物业要排查摸清居民用户状况,配合燃气企业做好安全用气提醒。

三、时间安排

20206月至 202212,分四个阶段进行。

)宣传发动阶段(202067月)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启动专项行动,并制定宣传专项方案,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各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责任单位结合职责分工细化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组织,压实工作责任,辖区内燃气行业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摸排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7月至12月)。对在限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相关设施、消除安全隐患的,以各镇(街道)、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市场、公安、住建、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等的力量,组成联合执法组,整治燃气行业场站设施、供应、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瓶、违规检验钢瓶等行为,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相关部门单位要动态更新隐患整改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开展隐患问题集中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整改销号。通过现场推进会、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完善长效机制,逐项推动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地方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乡镇政府街道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城镇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1.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本辖区内燃气安全及燃气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燃气安全工作,摸清辖区内用气场所情况和燃气使用情况,督促用气场所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建立用气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台账;及时制止违法经营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等行为。指导、督促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律规定的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2.村(居)民委员会。摸清辖区内用气站点所情况和燃气使用情况;发动社区公益组织、物业服务单位、群众志愿者、行业协会,建立用气场所燃气安全日常巡查机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用气场所安全隐患,做好燃气使用安全宣传与监督。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负责加强燃气供应企业生产行为的安全监管,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定期开展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督促检查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入户安检、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对工地的餐饮场所的燃气使用开展安全检查;指导工地的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引导工地的餐饮场所依法安全用气,安装可燃气体泄露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向无证经营人员供气、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未落实配送经营及定期入户安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用燃气的其他行为进行查处。

2.公安局:

治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配合燃气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阻碍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治安部门负责处理;对构成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燃气主管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3.交通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市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开展气瓶充装人员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工作。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快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监管信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液化石油气企业、餐饮场所和流动摊点进行查处。

依据《产品质量法》,全面排查整治“灶、管、阀”等燃气 燃烧器具及配件市场,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行为进行查处。

5.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生产液化气和进口液化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6.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天然气场站、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经营、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针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燃气经营、使用方面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7.商务局:负责部署、组织餐饮场所(不含星级饭店)的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定期对餐饮用户的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餐饮场所(不含星级酒店)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引导餐饮场所(不含星级饭店)依法安全用气,安装可燃气体泄露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天然气。

8.文体旅游局: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星级饭店中餐饮场所的燃气使用开展安全检查;指导星级饭店中的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引导星级饭店中的餐饮场所依法安全用气,安装可燃气体泄露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

9.教育局: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学校中的餐饮场所的燃气使用开展安全检查;指导学校中的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引导学校中的餐饮场所依法安全用气,安装可燃气体泄露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

10.卫健委: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医院中的餐饮场所的燃气使用开展安全检查;指导医院中的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引导医院中的餐饮场所依法安全用气,安装可燃气体泄露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燃气用户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 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整治行动期间,凡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从重严肃惩处。

(四)广泛发动群众。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企业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充分利用好《涡阳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通过县长热线7412345或投诉举报电话7299711 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

(五)强化协调联动。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机关、村居在履职尽责基础上,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定期召开工作会商会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多部门联合开展隐患风险管控。

(六)强化问题整改。强化问题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对整治发现的问题,要强化跟踪督办,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强化机制建设。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进行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燃气市场诚信经营管理机制建设,对合法诚信经营、安全管理能力较好的企业予以扶持,对安全生产、经营失信企业及其法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有效惩戒,调动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逐步提高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服务水平。

 

 

 

 

 

 

 

 

 

 

 

 

附件 1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告知书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高层公共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

瓶。

2. 钢瓶不能放在卧室内,不能在放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内就

寝。

3. 严禁液化石油气与其它燃料同室使用。

4. 非居民用户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液化气气体浓度

 

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 非居民用户使用液化气存瓶总重量超过 l00Kg,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并按规定设置带有燃气泄漏切断功能的装置。

6. 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检验合格,过期、报废钢瓶、不能充装使用。

7. 液化石油气钢瓶要竖放,不准卧放和倒放使用。不得用明火或用热水加热、摔砸钢瓶,不得自行拆装燃气器具。

8. 餐饮场所不得使用气、液两相双头阀门的 50Kg 液化石油气钢

 

瓶。

9. 必须使用液化气专用软管,软管两端必须用夹头夹紧,燃气

 

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正常使用期限为18个月。

10.  液化气灶具使用时,应有人照看,避免沸汤、沸水浇灭灶火

或被风吹灭灶火,造成液化气泄漏。用户用气完毕要及时关闭灶具和

钢瓶阀门。

11.换气时,装卸调压器要仔细检查调压器前端的密封胶圈是否完好,安装调压器时,须拧紧调压器手轮。

12.严禁私自清除钢瓶内的残液和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以免造成

事故。

13. 用户可用肥皂水检查设备连接处是否漏气,严禁用明火试漏。

14. 使用合格供气单位的气源,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非居民用户落实专人管理燃气设施,下班后关闭总阀。

15. 当液化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钢瓶角阀,打开门窗通风,断

明火,严禁开、关电器,立即撤离现场,并至室外安全处拨打 119 报警电话。

16. 瓶装气用户要对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自查,并及时整改,难以整改的应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排查隐患。

17. 非居民用户使用瓶装液化气时,须在显著位置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2

瓶装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客户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客户地址:

供气单位:                                      联系电 话: 

 

 

 

 

 

 

 

户内燃气设施检查项目

 

配件检査

 

调压器

低压可调式  □;     中压式(红色) □; 5A 式 □

调压器是否漏气或安装正确 是□ 否□; 调压阀是否与燃气具配套 是□ 否□

连接管

软管购置时间     年;状况:老化□; 开裂□; 软管长度 钢瓶与灶具间距   米;连接皮管是否穿墙   是□;   否□;

 

钢瓶检查

钢瓶与灶具距离是否大于 0.5 米 是□;否□;每天用完气,钢瓶角阀是否关闭 是□; 否□;

钢瓶是否摆放在密闭橱柜中 是□;否□;钢瓶角阀开关是否方便 是□;否□; 钢瓶规格:50kg                 只;15kg            只;10kg            只;5kg            只;

存储情况:是否有单独储气间 是□;否□ ;通风情况  良好□;差□; 报警器  有□;无□;

 

灶具检查

灶具类型:自然通风□; 中压鼓风□;灶具配件是否老化或漏气   是□;否□; 灶具是否有问题(气道受阻、打不着火、红火等现象) 是□; 否□;

连接方式:不锈钢波纹管□;胶管□;镀锌管□;其它□

胶管状况:良好□;  漏气□;  过长□;  老化□;  胶管管夹□:   有□  无□

 

 

热水器

型式:直排式□;强排式□;普通烟道式□;平衡式□;是否燃气专用阀: 是□ 否□

安装位置:厨房□;客厅□;卫生间□;其它:

连接方式:不锈钢波纹管□; 铝塑管□; 胶管□;  镀锌管□;其它: 胶管状况:良好□;漏气□;过长□;老化□;      胶管管夹: 有口 无烟道是否出户:是□; 否□;

 

其它

锅炉(釆暖炉)

锅炉品牌:            燃气釆暖炉品牌:          其它:         

安全管理

是否有安全管理制度:有□;无□   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有□;无□

应急处置

是否了解并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有□; 无□

燃气设施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事项如下

类别

安全隐患内容

需整改√

安全整改建议

类别

安全隐患内容

需整改√

安全整改建议

 

 

 

软管

老化/超期使用/油污

 

 

 

更换软管

 

 

钢瓶存放

不具备通风条件

 

移出钢瓶并更

摆放位置不当

 

须直立使用

过长(超过 3

超储(大于 2

 

应设单独储气

过短(小于 1

钢瓶上有异物

 

不能摆放异物

暗设

 

离火源太近

 

远离火源

穿墙

 

改硬管连接

灶具

超过 8

 

更换灶具

无管夹

 

安装管夹

存在燃烧问题

 

请厂家维修

热水器

超过 8

 

更换热水器

 

 

漏气

钢瓶

 

 

立即停止使用, 请厂家或供气 单位维修。

存在燃烧问题

 

请厂家维修

调压阀

 

 

调压阀

超期或损坏

 

更换

皮管/或其它管

 

产品不合格

 

更换

灶具

 

安装不当

 

重新安装

热水器/锅炉

 

安全提示漏气未处理严禁使用漏气处置三步关闭阀门(窗通风室外电话报修(警)单位负责人:  安全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附件 3

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

用气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供气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方式

 

 

气源种类

□管道天然气

□瓶装液化气

 

供气协议

 

□有       □无

供气企业安检表

 

□有   □无

 

上次安检时间

 

       

 

 

 

 

 

 

 

 

用户自查情况

 

月份

 

自查人员

 

月份

 

自查人员

 

1

 

 

7

 

 

2

 

 

8

 

 

3

 

 

9

 

 

4

 

 

10

 

 

5

 

 

11

 

 

6

 

 

12

 

县长热线:7412345     投诉举报电话:729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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