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起草情况说明
涡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起草情况说明
一、《实施办法》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要重视残疾人健康,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2年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纳入了33项民生工程,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救助名额有限,全县仍有部分残疾儿童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得到及时康复,还有一些残疾儿童家庭因残致贫、陷入困境,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全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于进一步改善我县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实施办法》的起草依据
《实施办法》的起草依据主要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和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七个单项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8〕10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亳政秘﹝2018﹞267号)等。
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根据省、市政府《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县残联起草了《涡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月14日将《征求意见稿》送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县教育局、县扶贫办、县市场局等12家单位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县残联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九章二十七条,分为总则、康复救助对象、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康复救助工作流程、经费保障、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康复救助监督与管理、附则。
(一)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2025年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二)明确救助对象。省、市政府《意见》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2019年1月1日起,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7-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有条件的市、县,应尽力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或取消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我县正处在脱贫摘帽的关键时期,防止残疾儿童家庭因康复支出而返贫、或成为贫困家庭,努力提高残疾人的幸福感、获得感,扩大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取消了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即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三)确定内容标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内容和标准是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七个单项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以及省残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印发2018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8﹞10号)确定的。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四)完善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由县残联负责审核。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由县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
4.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残联商县财政部门确定。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残联商县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加强综合监管。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综合监管责任。
(六)强化组织保障。强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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