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以及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所有信息发布必须填写《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各科室、局属机构负责人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初审并负责。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办理。依申请公开内容如委内多个科室的,应分头提供,答复需报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七条 各科室(局属机构)必须指派专人负责采集、编录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并及时提供。办公室应严格开展保密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保密工作任务的完成,对在政府信息发布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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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600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