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健全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671 发布时间:2019-08-28 00:00 字体大小:

各县区扶贫办(局)、财政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的要求,规范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和扶贫项目安排、实施、管理的透明度,确保扶贫资金使用精准高效、扶贫项目安排科学有效, 现就健全完善我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公示的范围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的各类资金、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市、县、乡、村四级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和扶贫项目安排、实施情况,一律实行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

二、公告公示的原则

(一)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实落地,提高带贫减贫效果。

(二)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形式,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坚持真实、及时公告公示。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及时公告公示,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

三、公告公示的内容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三)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四)脱贫攻坚规划。经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五)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六)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七)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在年度末,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八)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九)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12345市长热线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四、公告公示的责任主体

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扶贫资金由资金分配、使用部门负责公告公示;按照“谁安排、谁实施、谁公开”的原则,扶贫项目由项目安排、实施部门负责信息公告公示。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级本部门使用的扶贫资金和实施的扶贫项目的信息公告公示;乡镇、村级负责本级所有扶贫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信息公告公示;驻村扶贫工作队负责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告公示;对工程类项目,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告公示。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要求进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如因本部门信息公告公示尽责不到位,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中失分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公告公示的方式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各级应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固定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市、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安排、实施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公开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方,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10天。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项目档案和相关数据信息库,并保留公告公示的文字、影像等资料。

六、反馈意见处理

公众对公告公示的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公告公示单位反馈,也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公告公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要严肃对待,要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核实,限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

七、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重要意义,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自觉,切实把工作抓实抓好。

2.增强公开实效。各县区要突出做好乡、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自然村,发挥好公告公示事前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

3.加强指导督查。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区对口部门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的指导,定期进行督查,确保将公告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4.强化监督评价。要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老党员、老村干等的监督作用,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对发现问题不整改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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