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应急组织及职责
2.1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2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成员单位职责
2.4专家组
2.5应急工作组
2.6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3信息报告
3.1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3.2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级别调整
4.3应急响应终止
5响应措施
5.1先期处置
5.2市级响应措施
5.3县(区)响应措施
5.4应急监测
5.5安全防护
6信息通报与发布
6.1信息通报
6.2信息发布
7评估与总结
7.1处置工作评估
7.2总结报告
8应急准备
8.1应急演练
8.2应急培训
8.3应急物资储备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修订
9.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核技术应用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和相关人员的健康,有效保护辐射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辐射事故:
(1)放射性物品在使用或运输过程中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或人员急性死亡;
(3)矿产开发利用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4)其他需要应急处置的辐射事故。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放射工作单位防控意识,强化各项预防措施,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做到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统一指挥,协同处置。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指I类、II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等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涉核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2)重大辐射事故(II级):指I类、II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等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合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合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品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较大辐射事故(III级):指III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IV级):指IV类、V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应急组织与职责
2.1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市政府设立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的分管负责同志。
2.2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生态科承担,必要时抽调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的人员集中办公。
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职责:组织制(修)订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负责向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报告我市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经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审议。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以及公众照射超过年剂量约束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
各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舆情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
2.4专家组
由于我市核安全、辐射防护等方面的专家资源不足,所需专家从省专家库选取,寻求省级专家支持。
2.5应急工作组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视情成立以下工作组:
协调指挥组。负责协调市、县(区)以及各部门的应急行动,指挥其他工作组的救援、监测、信息发布等工作。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环保、公安、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相应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辐射监测组。负责对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环境和隔离区撤离的人员、物品进行监测,查找放射源,划定隔离区。组长由市辐射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成员由市辐射环境监测站、事发地环境监测站人员组成。
现场控制组。负责隔离区外现场警戒,组织人员疏散、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组长由事发地公安局局长担任,市公安局派员指挥协调,成员由事发地公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去污洗消组。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的洗消去污,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撒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沾污的衣物、土壤等,收贮事故放射源。组长由市辐射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成员由市辐射环境监测站、市卫生计生委相关人员组成。
医疗救治组。负责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现场医学处理,承担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人员所受照射剂量的估算和健康影响评价。组长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人或事发地卫生计生委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120急救机构和辐射事故专家相关人员组成。
與情信息组。负责收集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媒体、网络等舆情,联系市委宣传部和新闻媒体,筹备新闻发布会,承担微博、网站等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办公室、市环境信息中心、事发地环保局负责新闻发布、宣传的工作人员组成。
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车辆以及应急人员的临时食宿,负责事故信息材料的印发和交流。组长由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担任,由事发地政府提供支持。
现场指挥组。负责在事故现场就近指挥事故处理,调查事故原因。组长由市环保局生态科科长担任,成员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视情抽调。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由专家组、协调指挥组、辐射监测组有关成员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的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的最终评价。
3信息报告
3.1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在辐射设备或生产过程出现异常工作状况或人员受到照射时,应立即向属地环保部门电话报告。在确认属于辐射事故后2小时内,向事发地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或辐射应急机构书面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发现现场存在放射性物品,应立即电话通知所在地环保部门,由所在地环保部门依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处置。
3.2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县以上辐射应急机构和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在获悉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上级辐射应急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
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立即报告市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尽快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和III级。
当发生重大以上辐射事故时,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启动I级应急响应,负责事故的指挥处置工作,其中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在国家和省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处置;当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市领导小组启动II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支持;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视情派员指导。
市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在不同应急状态下的启动情况一览表
|
应急响应等级 |
市级领导小组 |
市级应急办 |
专家组 |
事故评价技术组 |
市级应急工作组 |
|||||||
|
协调 指挥组 |
辐射 监测组 |
现场 控制组 |
去污 洗消组 |
医疗 救治组 |
與情 信息组 |
后勤 保障组 |
现场 指挥组 |
|||||
|
Ⅲ |
√ |
√ |
〇 |
〇 |
〇 |
〇 |
一 |
一 |
〇 |
一 |
一 |
一 |
|
II |
√ |
√ |
√ |
√ |
√ |
√ |
一 |
一 |
〇 |
一 |
一 |
一 |
|
I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一表示不启动,〇表示待命,√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到达责任岗位。
4.2响应级别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当前污染的情况已低于原应急响应等级且无扩大的可能性;
(3)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已确定位置。
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根据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并征求专家组意见,向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经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降低后,相应的应急工作组可以解散。
4.3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和被污染的物品和土壤等已收贮;
(2)放射性污染物品、场地已全部去污;
(3)受照射人员已全部得到救治且无继续恶化的情况。
5响应措施
5.1先期处置
(1)辐射单位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撒离,设置警戒线;
(2)根据操作规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携带辐射应急监测仪器查找丢失的放射源;
(4)将事故信息立即报告当地县(区)或市级环保机构;
(5)迅速抢救受照射人员,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
5.2市级响应措施
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环保局立即组织启动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协调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对可能被污染的地面、水体、空气以及饮用水源和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查清辐射危害的种类、范围、程度;测量或估算人员体表污染、内外照射剂量和环境介质、食品的辐射水平,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事故控制及处置措施建议。
(2)市公安局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公安部门设立隔离区、外围区和集结区,限制人员的出入;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的饮用水和食品进行控制;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3)市卫生计生委迅速指定急性放射病救治定点医院,组建医疗救治组,调集放射病治疗药物,组织专家会诊,开展公众心理疏导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
(5)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定期召开协调会,会商应急措施实施情况,确定下一步应急措施,审核事故处置新闻通稿。
5.3县(区)响应措施
5.3.1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区)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区)环保局:根据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协助开展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等工作;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县(区)公安局:在市公安局指导下,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县(区)卫生计生委:在市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做好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根据事故现场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5.3.2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启动II级、III级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县(区)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5.4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及事发地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省和国家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5.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撒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信息通报与发布
6.1信息通报
市环保局做好与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的联络与信息通报工作。
6.2信息发布
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后,信息发布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7评估与总结
7.1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应在2周内开展下列工作:
(1)查阅所有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3)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出现;
(4)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7.2总结报告
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提交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后,提出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问责建议。审议通过后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根据情况,应上报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
市环保局根据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决议,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违纪违法线索。
8应急准备
8.1应急演练
市环保局应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每2年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8.2应急培训
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
市环保局应制定辐射应急现场监测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卫生计生委应制定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应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纳入本系统内应急培训计划。
8.3应急物资储备
市环保局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物资装备(包括应急监测仪器、应急防护设备)的储备,指定专门机构定期检查、测试及日常维护应急物资装备;市卫生计生委应协调市内外有关机构,掌握辐射事故应急药品储备情况;市公安局应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个人剂量监测报警设备;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修订
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每2年组织对本预案开展1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修订工作。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12月印发实施的原《亳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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