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文件精神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主要变化
城市建成区的核心区域和经开区管委会部分区域全部规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主要内容
- 高污染燃料类型。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业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 禁燃区的范围。城市建成区的核心区域和经开区管委会部分区域。
- 禁燃区的管理。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烧设施,须在2019年8月31日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
四、专用词汇说明
(一)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燃料: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
(二)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要确保锅炉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燃气锅炉对应排放限值。
(三)超低排放改造:指燃料设施在使用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四)清洁能源:指本通告所述高污染燃料以外的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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