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275号)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资金 (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皖北六市 (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四县(定远县、凤 阳县、明光市、霍邱县)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 效益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项目, 重点扶持农产品生产加工、轻纺鞋服、生物医药、装备制造、 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发展壮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每 年根据皖北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省委、省政府支持皖北地区发 展工作重点,提出贴息资金安排指导意见。
第四条 贴息期限:自上年2月21日至当年2月20日。
第五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我县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成立1年以上,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三)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处罚;
(四)企业在当地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税收贡献、带动 就业效益明显;
(五)同一年度未享受其他贴息资金;
(六)已连续2年享受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继续申报。
第六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二)项目贷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资金及贷款 已落实到位,并正在实施或不早于上年度实施完工的;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整,已落实核准(备案)、用地 审批、规划许可、环境评价、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
第七条 项目单位按照当年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发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发改、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择优确定申报项目,联合行文报市发改、财政部门。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贴息资金报告及申请表;(二)
景、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三)贷款合同、进账单及付息凭证;
(四)项目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批准文件、招投标资 料、施工(采购)合同、财务审计、工程验收及相关财务资料。
第八条 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县发改和财政部门对本地贴息项目审查安排、 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同时,发改、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 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将审查责任明确到人,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建立项目实施和贴息资金使用 情况监管机制,及时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 建设跟踪服务。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通过开展稽察、检查、 核查、调研等方式,对各市贴息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会同各市发改、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贴息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 取、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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